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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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企业可能被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3、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会被作出相应限制;
4、被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5、在评比表彰中,会被作出相应限制。
企业依照《办法》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如下图所示:
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网上申请。
修订前,即使企业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列入记录也不会消除,而是显示何时列入、何时修复等信息。
修订后,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并通过审核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这一举措回应了企业的期盼,为企业纾困解难,护航企业再“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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